起 诉 书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75********,汉族,群众,文盲,务农,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8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7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5197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8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7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田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9月,被告人田某某与定兴县的赵某乙(另案处理)赵某甲、王某某预谋盗窃保定市徐水区**镇**村郝某某羽绒厂的羽绒,田某某指示了作案对象并承诺负责销赃。几天后一个夜晚赵某乙驾驶自家的面包车带领赵某甲来到郝某某羽绒厂,翻墙进入库房盗得羽绒1包,底绒7包,后销赃得款2000余元,赵某甲分得500元,破案后经价格认定评估,上述物品价值9075元。
二、2016年9月17日夜晚,被告人赵某甲驾驶郝某某的面包车伙同王某某来到郝某某羽绒厂,翻墙进入库房盗得羽绒8包,在销赃时案发,赃物还给郝某某。经价格认定评估,上述物品价值26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甲、田某某、王某某供述;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田某某、范某某等人证言;
4书证;
5鉴定意见;
6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田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鸿斌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田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视听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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