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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王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起诉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二部刑诉〔2019〕489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11966********,汉族,初中文化,郑州市****职工、恩施天钰藤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河南省焦作市********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67********,汉族,高中文化,焦作市**实业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南省焦作市**街**号**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赵某甲、王某甲在郑州以恩施天钰藤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藤茶推销,实施传销活动。唐某甲(已判刑)后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发展李某甲(已判刑)为下线。后被告人赵某甲、王某甲伙同唐某甲、李某甲、张某甲(已判刑)、王某丙(已判刑)等人,由唐某甲、李某甲在汝州市区开设藤茶馆、藤茶服务中心等报单点,免费喝茶吸引客源,口口相传或者由王某丙讲师专门宣传藤茶降三高、消炎等功效和藤茶获奖返利制度模式。并组织车辆,统一运送客户到郑州,参加由王某甲、赵某甲专门召开的招商会,由张某甲等讲师更大力度的宣传藤茶功效以及藤茶制度模式,以天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旗号推销藤茶,依据已定的藤茶制度模式,拉拢客户缴纳一定数额的会员费注册为不同级别的藤茶网站会员,承诺每日返还一定数额的资金返利,并根据各自发展会员的数量、层级数量来获得层奖、量奖、见点奖、管理奖等奖励,鼓吹一定期限内返还三倍于会员费本金的获利。王某甲、赵某甲专门制作用于管理会员登录、层级、提奖返利的app软件,使会员登录之后,观看到推荐人、接点人、报单中心、发展下线、提奖返利等情况。而实际上,除该传销活动的上层人员王某甲、赵某甲、张某甲、唐某甲、李某甲、王某丙等人外,其它普通参与会员在登录管理软件app后,所看到的层奖、量奖等,仅仅是一个数字,无法进行提现。赵某甲、王某甲等人以推销藤茶为名,以拉人头参与可以提奖返利为诱惑,诱骗汝州以及汝州周边地区大量人员参与,骗取巨额钱财。至2017年3月份汝州市工商局介入调查时,唐某甲直接、间接发展会员20余人,李某甲发展会员67级85人。汝州市工商局接到举报并介入调查,2017年7月份,该藤茶传销犯罪组织被迫停止,网站关闭。

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到汝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9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赵某乙、杨某甲、李某乙、宋某甲、李某丙、漫某甲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赵某甲、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同案犯唐某甲、李某甲、张某甲、王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 视听资料;

6.​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王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以获奖返利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且系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雨蒙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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