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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赵某乙、赵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
被告:赵某乙。
被告:赵某丙。
被告:赵某丁。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系被告三人母亲。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赵某乙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个儿子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300元,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100元;两个儿子每10天探望原告一次,女儿每半月探望原告一次。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因家务琐事和妻小吵了几句,事后妻子带着孩子们搬家对原告不闻不问,原告变成一个被家庭遗弃的孤独老人。原告一家本是和睦相处,刚开放时原告在魏县开设了一家电锯厂,挣了不少钱,要了地方盖了楼房,培养孩子上了高中长大成人成了家,尽了一生的辛苦。现在原告年迈多病,患有脑血栓,多次住院花了不少钱,被告不管不问抛弃了原告。妻小搬家时拉走了家中物品并拿走了原告全部积蓄2万余元,致使原告无法生活。子女对父母应尽赡养义务,望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辩称,原告所说不属实,搬家时只拉走了铺盖等基本生活用品,没有叫搬家公司,没有拿原告的钱。因为原告不让我们在家我们才走的。赵某丁不是我家孩子,是因为计划生育暂住我们家,只养了一年多,赵某丁的生活费用都是他亲生父母的,只是户口下到我们家了。另外被告没有花他的钱,别的都是假的,生病他没通知被告。原告无生活来源不属实,家里卖庄子卖树还有租房的钱都在他手里。看原告可以,但不同意支付赡养费,原告有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原告因家务琐事和妻小发生争吵,事后原告妻子带着被告搬离原告家。原告以自己年迈体弱,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而被告不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我院。原告提供了派出所户成员信息证明及新农合医疗证证明其与赵某丁的父女关系,被告虽否认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赵某某和赵某丁的父女关系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自己没有生活来源,只有一个月80元的养老费,被告虽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原告共有三个子女,长子赵某乙、次子赵某丙、女儿赵某丁,三子女均已成年。原告无劳动能力,除每月80元养老费外无其他生活来源。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的原告已年近70岁,无劳动能力,除每月80元养老费外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三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赡养费。关于赡养费的数额,原告系农村居民,参照2016年河北省农村居民年生活消费性支出9023元,除去原告每月80元的养老费收入,被告三人每月应承担赡养费共计672元(9023元/年÷12-80元)。故,被告三人每人每月应承担赡养费224元(672元÷3人),因原告诉讼请求中只要求被告赵某丁每月支付赡养费100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被告赵某乙和赵某丙每人每月应支付原告赡养费224元,被告赵某丁应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100元。被告均同意原告关于探望的主张,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原告当庭增加的其他费用,因原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乙、赵某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某2017年4月份赡养费224元,以后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的赡养费。
被告赵某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某2017年4月份赡养费100元,以后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的赡养费。
被告赵某乙、赵某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10天探望原告一次,被告赵某丁每半月探望原告一次。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牛江燕

书记员:史振娟 附1:本案证据目录 原告提交的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派出所户成员信息证明一份;3、新农合医疗证明原告一直给孩子交着合作医疗费用。 三被告提交的证据: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 附2: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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