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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95********,蒙古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住承德市双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20时许, 在承德市双桥区**家属楼**单元**室内,被告人赵某甲与赵某乙在玩扑克牌过程中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赵某甲将赵某乙打伤。经法医鉴定,赵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静超

二〇二〇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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