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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赵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81198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所辽宁省新民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8时许,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楼3***-2被害人徐某某家中卧室,被告人赵某甲盗窃手镯、项链、戒指等黄金饰品,赵某甲盗窃后步行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店,将被盗黄金饰品以旧换新兑换黄金吊坠2个,净重10.254克,价值4286元人民币,余下31.052克黄金变卖,换取人民币11645元,并用其中的124元人民币购买黄金吊坠一个。经物价部门鉴定,被告人赵某甲盗窃黄金饰品总价值为人民币17349元。

2020年7月14日,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西三环派出所民警在康平县***一处苞米地将被告人赵某甲抓获。经讯问,赵某甲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陈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煜

检察官助理:魏晓雪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1份;

4.换押证1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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