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未检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30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组。因盗窃于2018年5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9年7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赵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多个店铺,使用100元面额的钞票购买小额商品,收到对方给回的零钱后再找借口退货,并在用该零钱换回其本人100元人民币的过程中,趁被害人不注意盗走零钱中的50元。被告人赵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共实施盗窃9次,共盗得人民币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2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禅城区**路**店铺盗走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50元。
2.2019年6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禅城区**路**店铺盗走被害人李某甲红人民币50元。
3.2019年6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禅城区**路**店铺盗走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50元。
4.2019年7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禅城区**路**店铺盗走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50元。
5.2019年7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禅城区**路**店铺盗走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50元。
6.2019年7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禅城区**路**店铺盗走被害人赵某乙人民币50元。
7.2019年7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禅城区**路**店铺盗走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50元。
8.2019年7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禅城区**路**店铺盗走被害人蓝某某人民币50元。
9.2019年7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禅城区**路**店铺,两次使用上述方法盗走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00元,后民警在该店铺外将其抓获,并缴获赃款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胡某某、李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鹏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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