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94********,汉族,大专,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小区*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薛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31986********,汉族,小学,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镇*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89********,汉族,中专,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乡*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94********,汉族,中专,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承德市双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执行逮捕。
祁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41989********,满族,初中,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乡*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95********,汉族,初中,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承德市承德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8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王某某、薛某某、魏某某、刘某某、祁某某、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等,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今,赵某乙(另案处理)隐瞒其外欠巨额债务的事实下伙同陶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另案处理)利用所设立的江苏众凯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高鑫农林绿化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众凯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以投资安邦牡丹园项目为由,以支付高额利息和高额利润为诱饵在承德市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747万元,造成60名集资参与人537万元资金无法返还。被告人赵某甲负责承德分公司运营,到承德租房,以股东身份到承德解决不能兑付问题。被告人王某某为承德分公司负责人,被告人薛某某为城市经理,被告人魏某某为培训负责人,被告人祁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郭某某为总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王某某、薛某某、魏某某、刘某某、祁某某、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剑
附:
1.被告人现赵某甲、刘某某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薛某某、魏某某、祁某某、郭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扣押涉案款物在公安机关保存。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