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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28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2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10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9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月份,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在百色市右江区**镇李某某开办的木材加工厂认识,2011年4月22日赵某甲以在百色市右江区**乡**村**屯有一个低林改造砍杂木项目可以与李某某合作开发为由骗取李某某15000元。

2011年4月底,赵某甲又提出与李某某合作投资开办木材加工厂,其中李某某出资30万,赵某甲出资20万。在赵某甲、李某某与百色市右江区**乡供销合作社签订《木材加工厂合作经营协议书》后,赵某甲又以支付租赁该供销社**村油库场地费、办理木材加工证、购买木材加工机械设备、预付木头定金为由先后从李某某处拿走174500元。具体支付方式为:2011年5月2日分两次支付7000元;2011年5月15日支付6000元;2011年5月20日支付9000元;2011年5月23日支付2000元;2011年5月24日支付12000元;2011年6月29日支付15000元;2011年7月13日支付1000元,以上7笔共计52000元都以转账的方式先后支付给赵某甲,转入卡号为6299205000******,户名:赵某甲。其余的122500元都是李某某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赵某甲。期间,李某某未见赵某甲有办理的木材加工的任何迹象,就停止支付投资款,并追问赵某甲木材加工场到底办理如何,赵某甲就以木材加工许可证目前正在办理、找相关领导协调等为借口答复李某某。并于2012年7月22日伪造一张广西农村信用社卡折对账单(户名赵某甲,账号6006110101******,账户余额为20万,经调查核实该卡折对账单不是广西农村信用社出具的,该账户实际余额为10元)给李某某,谎称李某某的投资款还在该银行卡账户上。2011年8月李某某发现办理中的木材厂未有任何进展,就多次追问赵某甲,赵某甲以因为市场原因,木头加工厂没法办为由,双方停止合作,并给李某某写了一张174500元的收条,允诺6个月期限还清。随后赵某甲便一直逃匿。

综上,赵某甲总共骗取李某某1895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收据、银行转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兴万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7864****;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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