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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50220****,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河南省汝南县和孝镇****,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5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28日退回镇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镇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3月3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赵*伙同喻**(正在服刑)以合伙做生意为名,利用虚假营业执照以及公司,骗取受害人马**300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赵*参与实施诈骗活动或其涉嫌其他诈骗犯罪活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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