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刑诉〔2019〕279号
被告人赵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4316,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市公安局**派出所,捕前住**市**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赵某以合伙投资购买礼品盒子机、娃娃机做生意为由,先后收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66.2万元,后将所得钱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未用于投资项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君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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