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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胡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
苏伟(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
程琦(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
胡某
李某
吴然(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
魏成伟(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苏伟,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提起上诉、反诉。
委托代理人程琦,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同上。
被告胡某,个体工商户。
被告李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吴然,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提起上诉、反诉。
委托代理人魏成伟,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同上。
原告赵某与被告胡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向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邹琦、人民陪审员谭志工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的委托代理人苏伟、程琦和二被告胡某、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吴然、魏成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胡某向原告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胡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2年11月19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办理。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在执行中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胡某向原告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胡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2年11月19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办理。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在执行中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审判长:陈向东
审判员:邹琦
审判员:谭志工

书记员:李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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