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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许某甲、许某乙、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
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
许某甲
许某乙
屈某某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甲
被告许某乙
被告屈某某
原告赵某诉被告许某甲、许某乙、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受理后,于2014年11月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许某甲、许某乙、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彩礼系男女双方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向另一方及其父母支付的钱物,当男女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接受彩礼的一方及其父母即应将彩礼退还。本案中原告赵某与被告许某甲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三被告均辩称40000元彩礼给了许某甲,不应由许某乙与屈某某承担责任,该辩称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与被告许某甲照相花的5000元,系被告支付,故应当从40000元中予以扣除。原告给付被告许某甲价值5800元的戒指,系原告在订婚之外给付的被告,应为赠与性质,故不应当返还。关于被告应向原告返还的彩礼数额,本院酌定为24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24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元,保全费44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由被告负担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彩礼系男女双方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向另一方及其父母支付的钱物,当男女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接受彩礼的一方及其父母即应将彩礼退还。本案中原告赵某与被告许某甲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三被告均辩称40000元彩礼给了许某甲,不应由许某乙与屈某某承担责任,该辩称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与被告许某甲照相花的5000元,系被告支付,故应当从40000元中予以扣除。原告给付被告许某甲价值5800元的戒指,系原告在订婚之外给付的被告,应为赠与性质,故不应当返还。关于被告应向原告返还的彩礼数额,本院酌定为24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24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元,保全费44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由被告负担760元。

审判长:张贵
审判员:陈清晓
审判员:陈定远

书记员:魏则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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