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开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赵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回族,初中肄业,南阳市****厂员工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区**乡**村,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区**镇**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3时6分许,被告人赵某饮酒后驾驶豫R**2**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阳市**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学校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赵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是19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圣德司法【2020】毒鉴字第604号河南圣德司法鉴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3、行政强制措施凭证;4、行政处罚决定书;5、呼吸酒驾测试单;6、执法记录仪当天的执法视频及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
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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