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1,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永茜,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菲,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赵某1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
赵某1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1月6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4日生育一子赵某2,2017年1月5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上中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须在2018年6月30日前进行出售,所得房款扣除所剩贷款后由原、被告及儿子各得三分之一,出售以前的房贷原告与被告各半承担,截止2018年7月1日,剩余公积金贷款本金为814,102.46元,剩余商贷本金116,666.57元。2016年10月6日,原告口头提出离婚当日,被告父母强行入住上中西路房屋,被告一直拒绝配合该房屋的出售事宜,导致房屋至今未能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依法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中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原告所属份额归被告所有,沪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被告所属份额归原告所有,差额623,076.99元由被告支付给原告;2、判令上中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上述两套房屋过户的税费各自承担;3、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被告张某自2016年10月1日起携幼子赵某2居住于上海市闵行区上中西路XXX弄XXX号XXX室至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被告经常居住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望族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本院确认被告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闵行区上中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故本案应属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张某对管辖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原、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永生
书记员:张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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