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1,女,199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乔,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原告赵某1系被继承人孙明海与前妻赵忠英所生,后被继承人孙明海与赵忠英离婚,原告赵某1由赵忠英抚养。被继承人孙明海与被告王某某于2004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继承人孙明海父母早已去世,被继承人孙明海于2018年1月13日去世,现原、被告就继承被继承人孙明海名下房产、存款等财产发生争议,故原告赵某1起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某于2018年11月16日前支付原告赵某1被继承人孙明海遗产分割款53万元;
二、被继承人孙明海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沂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由被告王某某继承所有;
三、被继承人孙明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金额捌仟元的凭证式国债由被告王翠萍继承所有;
四、原告赵某1于收到被告王某某支付的被继承人孙明海遗产分割款53万元后十五日内协助被告王某某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沂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
六、案件受理费24,240元,减半收取计12,120元,由原告赵某13,030元,被告负担王某某9,090元(于2018年11月16日前支付给原告赵某1)。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 罡
书记员:张 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