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1,男,1932年5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涛,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2,男,1954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赵某3,男,198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徐某某,女,1954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孟某某,女,1932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何心,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1与被告赵某2、赵某3、徐某某、孟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某1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田亚靖
书记员:朱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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