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1,女,195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其。
被告:赵某2,男,195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赵某3,男,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赵某4,男,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赵某5,女,194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中鼎。
被告:赵某6,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赵某7,女,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晓桦,上海嘉创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女,194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6,男。
原告赵某1诉被告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赵某6、赵某7、黄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毛秀清
书记员:夏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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