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1,女,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艳丽,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赵某2,女,195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赵某1与被告赵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赵某1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某1负担。
审判员:张 青
书记员:李雪 朱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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