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3、杨某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赵某2,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立,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某3,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杨某,女,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赵某4,男,199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虹口区。
  上列三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铭,上海恒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某5,女,193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虹口区。
  法定代理人:赵某3(系被申请人郑某某之子,即被申请人之一)。
  原告赵某2与被告赵某3、杨某、赵某4、郑某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沪0109民初22015号民事裁定,查封担保人刘某某、赵某1名下的上海市三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以及查封被申请人赵某3、杨某、赵某4、郑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779,13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赵某2申请撤回本案起诉获准,并于2019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及担保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赵某2申请撤回本案起诉获准,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担保措施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刘某某、赵某1名下的上海市三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某3、杨某、赵某4、郑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779,136.8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和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赖维娜

书记员:孙鼎铭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