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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3与赵某4、杨某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赵某3,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立,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某4,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杨某,女,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赵某5,男,199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赵某2,女,193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虹口区。
  原告赵某3诉被告赵某4、杨某、赵某5、郑某某共有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某3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某4、杨某、赵某5、郑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779,136.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赵某3已提供案外人刘某某、赵某1名下的上海市三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及相应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某3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刘某某、赵某1名下的上海市三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
  二、冻结被申请人赵某4、杨某、赵某5、郑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779,13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赖维娜

书记员:孙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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