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栋,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
原告:叶书红,女,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军,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志强,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原告赵栋、叶书红与被告李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赵栋、叶书红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栋、叶书红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栋、叶书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王爱铭
书记员:薛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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