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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楠与强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楠,男,1989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娜,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强爱民,男,1970年1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赵楠诉被告强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强爱民因去向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传唤,公告期满,被告强爱民仍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楠诉称,被告曾在原告从事的房屋中介公司挂牌出卖房屋,双方相识。2017年7月27日、8月4日,被告向原告分别借款5万元、3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12月26日,借期内按月息1.5%,逾期部分加收2.5%为罚息。2017年8月17日、8月26日、9月21日、10月26日,被告又4次向原告借款,分别为2.5万元、2万元、7万元、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12月26日,逾期不还,支付借款总额20%违约金,并承担每天5%的罚息。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多次催讨无着,故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4.5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内的利息5,77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按本金24.5万元,月息2%,从2017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被告强爱民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房屋买卖认识。2017年7月27日、8月4日、8月17日、8月26日、9月21日、10月26日,被告6次向原告借款,分别为5万元、3万元、2.5万元、2万元、7万元、5万元,共计24.5万元。上述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均为2017年12月26日。其中,2017年7月27日、8月4日的5万元和3万元,共计8万元,约定了借期内的利息,均为月息1.5%,逾期加收2.5%罚息。其余4次借款,约定了逾期承担20%违约金,并支付每天5%的罚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多次催讨无着,故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由借款合同、借款收据、借条、银行转账凭证、交易明细、管辖约定及当事人陈述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24.5万元,到期未归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依法有据,予以支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主张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依法有据,予以支持。借款到期后,约定的利息明显过高,现原告主张按照月息2%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可照准。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强爱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楠人民币24.5万元;
  二、被告强爱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楠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人民币5,775元;
  三、被告强爱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楠逾期利息,按本金24.5万元,月息2%,从2017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3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强爱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惠芳

书记员:赵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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