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正根,男,1956年6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旺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军。
原告赵正根与被告上海旺洲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赵正根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正根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8元,减半收取计264元,由原告赵正根负担。
审判员:胡耀群
书记员:黄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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