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毕芳,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贺,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传炳,男,194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赵毕芳诉被告石传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赵毕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毕芳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媛媛
书记员:金恣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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