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永海,男,1972年6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昌伟,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涵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陆银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兵,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永海与被告上海涵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涵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永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押金人民币169,9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1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被告向原告发放“壹万只水箱改造工程”,被告收取原告50万元押金,后经商定原告依被告要求,陆续向被告指定的项目经理朱德昌账上打了10万元,向被告指定的业务员王海燕、顾克强夫妇账上打了69,900元,总计打入169,900元。后工程迟迟未落实,原告数次催讨,并至公安机关报案,但未果,故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涵翊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原告所述朱德昌、王海燕、顾克强均非被告公司员工。原告将钱款转给上述三人,与被告无关。
审理中,赵永海表示,赵永海经同学介绍,了解到杨强官、朱德昌有水箱改造项目,为此与杨强官、朱德昌联系,并去了位于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XXX号中观产业园区的办公场所,办公室里挂有涵翊公司的牌子。杨强官、朱德昌自称系涵翊公司的业务经理,给赵永海1万只水箱改造工程,要求赵永海交10万元保证金,并帮赵永海代买焊接工具。双方于2017年2月21日签约。签约后,赵永海陆续向朱德昌、王海燕、顾克强共计支付了169,900元。之后,始终未安排进场。
审理中,涵翊公司表示,经朋友介绍认识杨强官,杨强官称有5万只水箱改造工程给涵翊公司,并表示帮涵翊公司找工程队,将部分工程转包出去,为此涵翊公司加盖了一份承包合同交给杨强官。涵翊公司前往杨强官位于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XXX号中观产业园区的办公场所,发现挂有某建筑装潢公司名牌。后来,没有这个工程,涵翊公司要求杨强官把合同拿回来,但未果。直至起诉,涵翊公司才知晓涉案纠纷。涵翊公司于审理中就涉嫌诈骗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民事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案相关事实,本案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涉嫌犯罪,故本院应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永海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 蔚
书记员:汤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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