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汉新,男,195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涛,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依红,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弘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彦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军,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鹏,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江平
书记员:蒋静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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