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汉新与上海弘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汉新,男,195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涛,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依红,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弘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彦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军,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鹏,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江平

书记员:蒋静芬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