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治,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康,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现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栋,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治与被告杨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赵治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治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治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赵治自行负担。
审判员:刘佩瑶
书记员:卞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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