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治宪,女,195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凯,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陈和菊,女,195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赵治宪与被告陈和菊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户籍所在地属静安区为由,诉至我院。本院在受理后经查,根据启东市圆陀角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被告经常居住地属江苏省启东市。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经常居住地属于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职权移送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沈 联
书记员:王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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