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洪顺,男,199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亮,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上海竹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郇晨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童愚,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翔宇,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洪顺与被告上海竹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赵洪顺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6,500元。原告赵洪顺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洪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洪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洪顺负担。
审判员:黄 莺
书记员:韩 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