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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江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静蕊,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婷,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翟锋,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14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赵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赵  炜

书记员:孙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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