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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今与上海汤连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某某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强、范娅婷,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汤连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今,执行董事。
  被告: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今诉被告上海汤连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申某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某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赵某今负担。

审判员:浦  艳

书记员:王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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