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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兵、班维婷与陆春桃、裴海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海兵,男,197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班维婷,女,1979年8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濮家良,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唯,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春桃,男,1980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被告:裴海娟,女,198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第三人: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方松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朱静。
  原告赵海兵、班维婷与被告陆春桃、裴海娟及第三人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海兵、班维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海兵、班维婷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周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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