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海兵,男,197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班维婷,女,1979年8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濮家良,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唯,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春桃,男,1980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被告:裴海娟,女,198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第三人: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方松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朱静。
原告赵海兵、班维婷与被告陆春桃、裴海娟及第三人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海兵、班维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海兵、班维婷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周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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