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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峰与陆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海峰,男,197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斌,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峰,男,197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上海君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玉鹏,上海君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海峰诉被告陆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海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海峰负担(已付)。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林梅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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