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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代理人刘海霞,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康建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刘祖疆。
  委托代理人徐樑烨。
  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康建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姜  南

书记员:王  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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