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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赤城县战友农工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林,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城县战友农工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城县东卯镇井儿沟村。
法定代表人:李润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赤城县战友农工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赤城县战友农工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战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润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战友公司给付赵某某等农民工工资1056828元;2.本案诉讼费由战友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我于2011年陆续为战友公司盖大棚、沙子厂厂房、起新民居树苗、安装大棚小房玻璃等工程施工。所有施工所需的雇佣工人、车辆都由我来实施。2018年1月6日经双方对账核实后,李润东在对账单上签字并签注情况属实。曾多次向战友公司催要给付以上工资欠款未果,现诉至法院,诉如所请。
战友公司辩称,赵某某所述情况属实,战友公司是欠了这些钱。公司董事长王孝凯常年不回来管理公司,公司一切事宜都由东卯镇政府负责。但东卯镇政府不承认此笔债务。公司外债有1700多万元,其中包括赵某某的这笔债务。原来东卯镇政府有战友公司600多万元,用这些钱给村民补偿占地款,所以东卯镇政府也应该将债务问题接手。
赵某某为证实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对账单1份;2.井儿沟南大棚水渠石方、土方一览表5份;3.泡沫厂、砖厂、锅炉房用工明细表13份;4.战友公司欠工人工资表1份。
战友公司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赵某某提交的证据做如下认定:李兆江提交的证据1-4,战友公司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1年,赵某某雇工为战友公司盖大棚、修建沙子厂厂房、起新民居树苗、修建泡沫厂锅炉房等工程施工。2018年1月6日,经双方对账后,战友公司尚欠赵某某雇工工资1056828元。战友公司对以上债务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赵某某雇工为战友公司提供劳动,战友公司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本案中赵某某提供的双方对账单可以证实战友公司所欠工资的事实,且战友公司对此也无异议,故对赵某某要求战友公司支付所欠工资款105682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赤城县战友农工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赵某某工资款共计10568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1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155.5元,由赤城县战友农工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树艳

书记员: 刘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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