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灯福,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慧霞,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秀娣,负责人。
原告赵灯福与被告上海佳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11月15日,原告赵灯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按时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灯福撤诉处理。
审判员:梁峙涛
书记员:黄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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