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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燕与上海湘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燕,女,1981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湘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晓燕。
  原告赵燕与被告上海湘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赵燕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咸利芳

书记员:王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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