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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20年1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赵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倪军燕

书记员:唐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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