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有国,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吴某某送达诉讼材料,需向其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屈年春
书记员:俞贵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