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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有国,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吴某某送达诉讼材料,需向其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屈年春

书记员:俞贵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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