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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爱维与林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爱维,男,1982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有国,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森,男,1986年9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赵爱维与被告林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林森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施建跃

书记员:方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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