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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赵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永升,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福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易县。

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油款305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2年至2014年共拖欠原告加油款4355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6年分三次偿还10000元,2017年偿还3000元,剩余30550元加油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赵福林承认赵某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永升,被告赵福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加油款30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计282元,由被告赵福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海燕

书记员:刘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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