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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华与成玉华其他不动产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玉华,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昌伟,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玉华,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马山镇。
  原告赵玉华与被告成玉华其他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玉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玉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玉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就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不当网签予以撤销;2.案件受理费由成玉华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产权人。2017年5月,原告想以系争房屋作抵押借款,发现系争房屋被网签锁定。原告从未和他人签订过房屋买卖合同,现回想,依稀记得2007年的时候,原告家门口有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和原告提起过出售系争房屋,原告当时有卖房意向,故签署过一些文件,但是之后此事不了了之,原告也没有放在心上。发现此事之后,原告多次提起行政诉讼,均败诉。也进行过信访,徐汇区房地局回复,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帮忙解决,但至今无果。原告经查询,当时原告签署文件的相对方成某某已经死亡,被告系其可以查询的唯一继承人。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成玉华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即系争房屋)产权人。2007年4月20日,原告作为出卖人与成某某作为买受人签订《网上二手房签约申请书》一份,该申请书上的房地坐落部位即本案系争房屋,交易价格约定为440,000元,办理交易登记期限为2007年6月30日前。
  2017年5月,原告发现系争房屋被锁定,曾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2018)沪0104行初6号】,要求上海市徐汇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履行法定职责,撤销网签《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以原告诉请并非上海市徐汇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的法定职责为由,判决驳回赵玉华的诉讼请求。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庭审中,原告提供一份网上合同签订时间为2007年4月20日15时35分05秒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该份合同的卖售人为原告,买受人为成某某,房屋坐落地址为上海市斜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价款为440,000元。该份合同上并无原告和成某某的签字。
  另查明,成某某于2009年4月29日死亡,成玉华系成某某之子。
  以上事实,根据原告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网上二手房签约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行政判决书及裁定书、信访受理告知单、户籍证明及婚姻证明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原告虽然曾经签署过网上二手房签约申请书,但并未和成某某签订过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成玉华作为成某某的继承人,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系争房屋的撤销网签手续。就原告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成玉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XXX弄XXX号XXX楼XXX室房屋的不当网签。
  案件受理费80元,由成玉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余  晨

书记员:李嶔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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