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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珉、李以一等与上海晟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珉,女,1967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李以一,男,1967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李享城,男,1996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光,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晟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易先翠,职务不详。
  第三人:韩华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XXX号XXX号楼XXX层XXX室。
  负责人:JEONGSEUNGWOOK,职务不详。
  原告赵珉、李以一、李享城与被告上海晟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韩华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耀丰

书记员:马浩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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