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珉,女,1967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李以一,男,1967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李享城,男,1996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光,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晟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易先翠,职务不详。
第三人:韩华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XXX号XXX号楼XXX层XXX室。
负责人:JEONGSEUNGWOOK,职务不详。
原告赵珉、李以一、李享城与被告上海晟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韩华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耀丰
书记员:马浩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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