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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瑶瑶

书记员:陆凤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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