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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琳与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琳,女,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柳,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沈树康,董事长。
  原告赵琳与被告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赵琳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许  倩

书记员:章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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