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琳,女,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柳,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沈树康,董事长。
原告赵琳与被告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赵琳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许 倩
书记员:章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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