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1977年3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姜某某,女,1987年5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海霞,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喜,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投资人:黄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佳慧,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姜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赵某某、姜某某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姜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赵某某、姜某某负担。
审判员:薛桂蓉
书记员:曹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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