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陶伟彤,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中中韩工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
法定代表人金永燮,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绥中中韩工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列明的被告住所地依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该地址无人。经查,2015年7月下旬开始,万众大厦14楼办公单位为秦皇岛迈宁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工商登记载明,被告住所地为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滨海经济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其住所地。本案中,因不能确定原告起诉时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工商登记载明,其住所地为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滨海经济区,故本案应由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孙迎秋
书记员: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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