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传莉,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顾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许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上海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顾某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计48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徐进峰
书记员:金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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