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牡丹江。
原告: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牡丹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黑龙江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原告赵某某、隆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在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某某、隆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9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因生意需要,隆某某手机绑定的银行卡为赵某某银行卡。2017年8月18日17时55分,因生意往来需要向石金龙汇款。由于操作错误。误将汇给石金龙的款10.9万元汇到被告李某某的账户。后经与李某某联系,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9万元。其余款项李某某以没有时间为由未给转回。原告认为李某某利用原告的失误取得原告90000元款,已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应当予以返还,拒不返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赵某某、隆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某某与隆某某系夫妻关系。因生意需要,隆某某手机银行业务绑定的银行卡为赵某某银行卡。2017年8月18日17时55分,隆某某因生意往来需要向石金龙汇款。由于操作错误,隆某某误将汇给石金龙的10.9万元从赵某某卡中汇到被告李某某的账户。后经隆某某与李某某联系,双方互加微信,李某某通过微信给隆某某转回1.9万元。其余款项李某某以没有时间为由未给转回。为证实其诉讼请求,赵某某、隆某某提供了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二份、录音三份、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证明双方汇款、转款、索要的事实。赵某某、隆某某认为李某某利用隆某某的失误取得赵某某卡内90000元款项,已构成不当得利。李某某应当予以返还,故赵某某、隆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利用原告隆某某的失误取得赵某某卡内90000元款项,已构成不当得利。李某某应当予以返还。李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在规定的时间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责任。赵某某、隆某某主张李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9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李某某返还原告赵某某、隆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9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返还原告赵某某、隆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9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600元由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关金龙
人民陪审员 王桂芝
人民陪审员 贺凤贤
书记员: 王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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