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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刘某某与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雪源,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赵某某、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赵某某、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金  玮

书记员:饶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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