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雪源,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赵某某、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赵某某、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金 玮
书记员:饶 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